2010年6月25日

99年6月23日臨時會會議記錄



太普尚隱大樓第二屆管理委員會

996月份第一次臨時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9623(星期三) 下午8

開會地點:一樓大廳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 林國龍                 記錄:劉順盛主任

出席委員:○○、呂○○(林國龍代)、劉○○、郭○○、李○○(○○)

列席人員:華隆消防 吳清海、聯安保全 朱財福襄理、葉宗熹課長、

中央保全 楊丁財襄理



壹、  議題:

一、      環葳垃圾清運壓縮機無法運作及垃圾場惡臭問題

                   i.       經委員會委員多次測試,環葳垃圾壓縮機並不具備壓縮作用,環葳公司多次派員維修均無法改善。

                 ii.       時值夏季,天氣炎熱,垃圾集散區容易發出惡臭,有改善必要

               iii.       以上情形是否仍由環葳負責本大樓垃圾清運?

決議

    因環葳公司每日清運垃圾,郁勝環保則是三日清運一次,壓縮機壓縮後內容物容易因包裝袋破裂而溢出,為避免滋生病菌,仍以每日清運為妥,故仍由環葳公司負責本大樓垃圾清運,停止無作用之壓縮機運轉,僅以目前垃圾子車櫃暫置垃圾,由環葳每日清運垃圾及資源回收,並注意每次清運後應清潔垃圾子車及回收桶。



二、華隆消防公司違約問題(續),提案緣由(請參閱68日會議記錄)

                        i.        華隆公司對於檢測結果與委員會抽檢結果大致相符一節,並不爭執

依據9968日管委會決議,華隆公司派員會同管理室主任於610日檢測大樓消防安全燈具,B1B3樓地下停車場檢查結果與委員檢測結果大致相符,此有檢測報告及維修報價單可參考(約新台幣1萬元)。

                       ii.        華隆公司負責人吳清海先生在委員會上表示,僅有保固責任,並無違約問題:

1. 422日及55日華隆公司已經依約對大樓全部緊急照明燈具完成維修並堪用。

2. 華隆公司到大樓消防設備保養,有先後及輕重緩急之別,並非每次都會對燈具做放電測試,所以521日及63日定期保養報告雖未檢測燈具也不違反合約約定。

3. 對於燈具又新增損壞26具部分,因電子設備何時損壞無從預測,華隆公司針對其中貼有保固貼紙3具燈具依據保固責任維修,其餘損壞燈具大樓仍應另付費維修,並無違約問題。

4.  華隆公司並無違約,委員會不應主張扣款

                     iii.        決議:

1. 華隆公司未依合約檢測燈具,違約情節重大,應予扣款,每次違約扣款每月保養費用1/24000元,本次違約發生於56月份,共計2次,除應扣8000元違約金外,另華隆公司應負擔本次檢測損壞燈具維修費用(約1萬元),合計為18000元。此筆款項應自已經停止支付之5月份(註:因華隆公司與聯安保全共同與管委會簽立聯立契約,聯安公司保全每月服務費已經內含華隆公司每月保養費8000元,5月份請款時主任委員已經通知聯安保全停止付款)以及即將請款之6月份保養服務費扣抵。但仍如華隆公司有和解意願,並於630日合約屆滿日前完修全部損壞燈具並承擔該筆維修費用,管委會再討論是否可免除其違約扣款責任(8000元)。

2. 如華隆公司無維修意願,管委會則以上開扣款轉請71日即將生效之消防合約保養廠商維修。

三、      加強大樓門禁管制:

  1、委託出售房屋仲介帶看房屋、施工人員活動區域之限制。

  決議:a、房屋仲介帶看房屋僅限於該出售屋樓層,地下停車場及頂樓空中花園均不得進出,違反規定者,將禁止該房屋仲介公司15內不得再進入本大樓從事帶看業務。

        b、施工人員活動區域限於該施工屋樓層,違反規定者,將禁止該3天不得施工。

  2、訂定車輛進出管制辦法,作為保全人員執行依據。

  決議:房屋仲介帶看房屋,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地下室停車場。

3、增設保全設施(頂樓增設監視器及R1外推陽台管制門增設門禁刷卡機)

  決議:a、頂樓增設監視器4部,由巡揚科技以$23600承作,近期施工。

bR1外推陽台管制門增設門禁刷卡機工程暫緩。

  4、地下13樓樓梯間管制門回復刷卡管制。

  決議:因電梯設有磁釦管制此議暫緩。

  5、各樓層樓梯間安全門上鎖。

  決議:為防止竊賊由逃生梯進入樓層梯間,請各住戶隨手將梯間安全門        上鎖。

  6、管理室通用磁卡借用規範。

  決議:71日以後由管理室隨時設定訪客樓層磁釦密碼再交予使用。



四、      加強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

  1、住戶親友到訪臨時借用車位是否許可及其標準。

  決議:住戶親友到訪可停放該住戶車位,但不可停放其他車位;管理人員        也不可將其他住戶車位供其停放。

  2、委託出售房屋仲介帶看房屋時,看屋者借用車位是否許可及其標準。

  決議:委託出售房屋仲介帶看房屋時,看屋者一律禁止進入地下室停車        場停放車輛。

  3、車輛任意停放非自有車位處理準則。

  決議:71日以後製作車牌標示,保全員巡邏時加強核對,如保全員查        覺,應即開立規勸單並拍照及報告管委會。

  4、非本大樓住戶車輛,非經許可進入停放處理準則。

  決議:車道安管員嚴格管制,非本大樓住戶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地下室        停車場。



參、散會:晚上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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