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5日

99年9月15日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尚隱大樓第二屆管理委員會 6次委員會  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99915日(星期三)  下午8

貳、 會議地點:一樓大廳

參、 會議主席:林國龍   主任委員                紀錄:林國龍

肆、 出席委員:

     王○○、潘○○、呂○○、李○○、劉○○、郭○○

伍、  列席人員:中央保全 楊襄理丁財

陸、  管理室工作報告(略)

柒、 討論及決議事項:



案由一、A27樓小公及電梯間偶有異味飄散無法排出,是否將循環風扇增設定時器,以適時流通空氣(接續第五次會議議案決議追蹤討論)

  明:

      1.目前該區域裝置紅外線感應器,連接循環風扇及燈光,於人員進出時兩裝置同步啟動。

      2.該區域散發異味無法排出為建設公司原始設計不當導致,幾經詢問太普建設並請其派員會同勘查,該公司認為並無任何有效改善方法。理由如下:

        (1)縱增加循環風扇運轉,亦僅為內部空氣循環,並無任何孔道可供排出。

        (2)消防排煙閘門風扇運轉時需消耗龐大電力,將違反大樓與台電契約約定使用電能上限,依約台電將會要求本大樓繳納違約金。

        (3)在通常使用情形下,住戶多僅於該處短暫停留,影響應屬有限。

  議:不同意增設定時器。



案由二、本大樓天井(位於B2B3A1A5)安裝防墜安全防護網。

  明:

    一、因集合式住宅大樓物件墜落中庭或天井時有所聞,如能加裝安全防護網,應可於意外發生時提供一定程度安全保護,因而提案。

    二、各戶面對天井部分均設有窗戶且窗台高度尚不足以達安全程度,易為一般成人、小孩等意外越過或攀爬,再者因規約約定不得加裝鐵窗,對於幼童產生淺在性危險,管委會對此應盡可能提供防範。

    三、為兼顧美觀,建議於大樓天井三、四樓間裝設高強度防護網。

    四、如認為有必要,R1樓空中花園、曬衣場與15樓間亦可考慮增設一面防護網。

    五、但不建議於每隔35樓層間樓層均設立,如此不僅有礙觀瞻,且易成為竊賊便利通道。

  議:同意安裝,先委請廠商估價



案由三、頂樓空中花園增設健康步道、遮陽傘。

  明:增加住戶休閒空間選擇。

  議:不同意



案由四、電梯門感應音量回復,電梯內語音說明音量調整至一般人皆可聽見大小

  議:同意,但感應聲頻率應調低,以免刺耳擾人



案由五、大樓汽車停車證更新及更新內容。

  議:為確保住戶隱私,於更新後,僅記載樓徽及停車位編號,不記載『尚隱』二字

       

案由六、中央保全試用期間問題及是否續約。

  明:

一、  中央保全公司自9971日起進駐本大樓,合約約定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二、  試用期間保全員始終無法適任:

除中央保全所留用前聯安保全公司四名保全員外,中央保全公司自派人員始終無法適任,異動頻頻,前後異動之保全人員超過12位,引起住戶極大不安全感。

三、  幾起重大違紀行為:

1. 酗酒:保全員蔣仁智酗酒後值勤趴睡一樓櫃臺,且經查該保全員之前於其他案場即曾發生類似行為。

2. 違規停放汽車:保全員廖成龍將其自有小客車停放於大樓住戶編號120停車位超過5次,履經車道保全勸阻均抗拒不理,甚至自行動手升起車道柵欄將車輛停入地下室。

3. 管理室主任包庇違紀行為:據委員會詢問廖廖成龍本人,其表示停車一事主任之前已經知情;委員會將廖員違紀情事告知中央保全公司主管後,管理室主任竟頻頻追查是哪位保全員告知管委會,並在管委會主委詢問時答稱:「那我的機車停放於地下室是不是也不行?

4. 中央保全公司主管多次要求管委會隱瞞占用住戶車位一事,以免影響當時正要發出的「保全公司試用住戶滿意度調查表」,造成住戶反感而遭投反對票。

5. 附件1:中央保全向管委會道歉函影本。

  議:為避免經常更換保全公司造成住戶不安,仍許中央保全公司續任至契約期滿日(100630日)。

        <附帶決議>:契約增定違規罰則(附件2參照),並說明增補契約內容之罰則條款及罰款數額可協商調整,以求取雙方最佳利益之衡平。



捌、 臨時動議:(無)

玖、 散會。(下午9時10分)



          太普尚隱大樓管理委員







附件:1.中央保全向管委會道歉函。

            2.增補契約



附件1:中央保全向管委會道歉函









附件2:增補契約

增補契約契約

本增補條款係甲方(下稱甲方)與中央保全公司及中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自9971日起至100630日止之保全、管理維護契約之附屬契約,屬該契約之一部份,自雙方簽訂日起生效,並與該契約同存廢。



第一條(終止契約事由)

如具下列事由,甲方得隨時終止雙方服務契約:

    乙方派駐本大樓之管理室主任、管理員、清潔人員等調任至本大樓,未經管委會同意或經管委會認為不適任,經委員會通知三次仍不為調離。

    乙方派駐本大樓人員如涉及重大違紀行為,乙方應即將該人員調離本大樓,經管委會通知三次仍不為調離。

    乙方派駐本大樓人員人數,未經管委會書面同意而未符契約約定人數,經管委會通知累計達三次者。



第二條(重大違紀行為定義)

前條第項所稱重大違紀行為係指下列各項行為:

      派駐人員涉及與住戶間有不當金錢往來及與廠商間有收取回扣及不合社會常情有違背職務嫌疑之行為。

      派駐人員佔用住戶汽車停車位及其他對本大樓財產、住戶生命、身體及財產所生應負民、刑事責任行為。

      對管委會交辦事項怠於作為,除情況急迫如未立即處理損害有擴大之虞者外,經管委會通知三次仍不為改善。



第三條(罰則)

保全及乙方符合下列事由,甲方得自雙方每月服務費中扣款:

具有第一條第項事由,每一人次扣款1000元。

具有第一條第項事由每次每人扣款2000元,另依據所涉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害另行計算賠償數額。

本項得連續扣款,至委員會通知終止契約時為止。

具有第一條第項事由,以契約約定各該人員薪資數額按日數比例扣款。



 第四條(通知準據)

      以上管委會與保全樓管公司間通知,概以派駐本大樓管理室主任工作日誌之主任報告及主委批示記載內容為準。但第一條第、項事由及終止契約之通知應以正式函文為據。



  (條款)

      乙方願在保全合約有效期限內,支付甲方委託超商代收大樓管理費每戶每月新台幣10元合計每月新台幣1,180元。



甲方:太普尚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林國龍



乙方: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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